昨天,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修订后的新法律援助条例将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草案》是在《厦门市法律援助条例》基础上修订的,后者颁布已近十年。相比之下,《草案》将法律援助范围扩大到社会各阶层人群,如老弱病残者、农民工、港澳台同胞等,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可望提高,财政对法律援助的支持可望获得保障。
针对目前法律援助单位已经对大部分劳动争议案件予以法律援助的状况,《草案》将法律援助从“劳动报酬争议”扩大到所有劳动争议案件,可有效保护弱势劳动者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合法权益。近年来,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不断增多,《草案》称,此类案件主张权利的均可申请援助。
另外,《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2010年7月1日前制定的经济特区法规在扩大后的经济特区适用的决定(草案)》也于昨日表决通过。《厦门经济特区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等50部经济特区法规将于今年8月1日起适用于扩大后的经济特区。《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等10部经济特区法规暂不适用于新纳入经济特区范围的区域,具体适用时间由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公布。
会议还表决通过,决定对《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20部法规名称做出修改。
[来源:厦门商报]